2019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了《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以下簡稱“《九民會議紀要》”)?!毒琶駮h紀要》共130條,分為12個部分,其中第5部分專門針對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糾紛案件的審理要點進行了系列規(guī)定。
會議認為,在審理金融產品發(fā)行人、銷售者以及金融服務提供者(以下簡稱賣方機構)與金融消費者之間因銷售各類高風險等級金融產品和為金融消費者參與高風險等級投資活動提供服務而引發(fā)的民商事案件中,必須堅持“賣者盡責、買者自負”原則,將金融消費者是否充分了解相關金融產品、投資活動的性質及風險并在此基礎上作出自主決定作為應當查明的案件基本事實,依法保護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規(guī)范賣方機構的經(jīng)營行為,推動形成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環(huán)境和市場秩序。
第七十二條 【適當性義務】適當性義務是指賣方機構在向金融消費者推介、銷售銀行理財產品、保險投資產品、信托理財產品、券商集合理財計劃、杠桿基金份額、期權及其他場外衍生品等高風險等級金融產品,以及為金融消費者參與融資融券、新三板、創(chuàng)業(yè)板、科創(chuàng)板、期貨等高風險等級投資活動提供服務的過程中,必須履行的了解客戶、了解產品、將適當?shù)漠a品(或者服務)銷售(或者提供)給適合的金融消費者等義務。賣方機構承擔適當性義務的目的是為了確保金融消費者能夠在充分了解相關金融產品、投資活動的性質及風險的基礎上作出自主決定,并承受由此產生的收益和風險。在推介、銷售高風險等級金融產品和提供高風險等級金融服務領域,適當性義務的履行是“賣者盡責”的主要內容,也是“買者自負”的前提和基礎。
第七十三條 【法律適用規(guī)則】在確定賣方機構適當性義務的內容時,應當以合同法、證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信托法等法律規(guī)定的基本原則和國務院發(fā)布的規(guī)范性文件作為主要依據(jù)。相關部門在部門規(guī)章、規(guī)范性文件中對高風險等級金融產品的推介、銷售,以及為金融消費者參與高風險等級投資活動提供服務作出的監(jiān)管規(guī)定,與法律和國務院發(fā)布的規(guī)范性文件的規(guī)定不相抵觸的,可以參照適用。
第七十四條 【責任主體】金融產品發(fā)行人、銷售者未盡適當性義務,導致金融消費者在購買金融產品過程中遭受損失的,金融消費者既可以請求金融產品的發(fā)行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金融產品的銷售者承擔賠償責任,還可以根據(jù)《民法總則》第167條的規(guī)定,請求金融產品的發(fā)行人、銷售者共同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發(fā)行人、銷售者請求人民法院明確各自的責任份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判決發(fā)行人、銷售者對金融消費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同時,明確發(fā)行人、銷售者在實際承擔了賠償責任后,有權向責任方追償其應當承擔的賠償份額。
金融服務提供者未盡適當性義務,導致金融消費者在接受金融服務后參與高風險等級投資活動遭受損失的,金融消費者可以請求金融服務提供者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五條 【舉證責任分配】在案件審理過程中,金融消費者應當對購買產品(或者接受服務)、遭受的損失等事實承擔舉證責任。賣方機構對其是否履行了適當性義務承擔舉證責任。賣方機構不能提供其已經(jīng)建立了金融產品(或者服務)的風險評估及相應管理制度、對金融消費者的風險認知、風險偏好和風險承受能力進行了測試、向金融消費者告知產品(或者服務)的收益和主要風險因素等相關證據(jù)的,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第七十六條 【告知說明義務】告知說明義務的履行是金融消費者能夠真正了解各類高風險等級金融產品或者高風險等級投資活動的投資風險和收益的關鍵,人民法院應當根據(jù)產品、投資活動的風險和金融消費者的實際情況,綜合理性人能夠理解的客觀標準和金融消費者能夠理解的主觀標準來確定賣方機構是否已經(jīng)履行了告知說明義務。賣方機構簡單地以金融消費者手寫了諸如“本人明確知悉可能存在本金損失風險”等內容主張其已經(jīng)履行了告知說明義務,不能提供其他相關證據(jù)的,人民法院對其抗辯理由不予支持。
第七十七條【損失賠償數(shù)額】賣方機構未盡適當性義務導致金融消費者損失的,應當賠償金融消費者所受的實際損失。實際損失為損失的本金和利息,利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fā)布的同期同類存款基準利率計算。
金融消費者因購買高風險等級金融產品或者為參與高風險投資活動接受服務,以賣方機構存在欺詐行為為由,主張賣方機構應當根據(jù)《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5條的規(guī)定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賣方機構的行為構成欺詐的,對金融消費者提出賠償其支付金錢總額的利息損失請求,應當注意區(qū)分不同情況進行處理:
(1)金融產品的合同文本中載明了預期收益率、業(yè)績比較基準或者類似約定的,可以將其作為計算利息損失的標準;
(2)合同文本以浮動區(qū)間的方式對預期收益率或者業(yè)績比較基準等進行約定,金融消費者請求按照約定的上限作為利息損失計算標準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3)合同文本雖然沒有關于預期收益率、業(yè)績比較基準或者類似約定,但金融消費者能夠提供證據(jù)證明產品發(fā)行的廣告宣傳資料中載明了預期收益率、業(yè)績比較基準或者類似表述的,應當將宣傳資料作為合同文本的組成部分;
(4)合同文本及廣告宣傳資料中未載明預期收益率、業(yè)績比較基準或者類似表述的,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
第七十八條【免責事由】因金融消費者故意提供虛假信息、拒絕聽取賣方機構的建議等自身原因導致其購買產品或者接受服務不適當,賣方機構請求免除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金融消費者能夠證明該虛假信息的出具系賣方機構誤導的除外。賣方機構能夠舉證證明根據(jù)金融消費者的既往投資經(jīng)驗、受教育程度等事實,適當性義務的違反并未影響金融消費者作出自主決定的,對其關于應當由金融消費者自負投資風險的抗辯理由,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